這樣的悲劇誰也不想發生。今年3月,劉強倒車時,不小心撞倒兩歲的女兒劉倩,送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。事故發生後,交警部門認定劉強負全責。因為這輛車是劉強母親孫娟的,且劉強與劉倩又是父女關係,因此保險公司拒絕理賠。可是劉強認為,這起事故純屬意外,保險公司理應賠錢。
  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,他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。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,近日,該案在南京溧水法院開庭審理,法院認定此次事故屬意外事故,並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劉強及其妻子趙婷61萬元。
  通訊員 朱道海 現代快報記者 王瑞
  爸爸倒車不慎撞倒女兒
  今年3月16日晚上7點多,劉強在工廠的院子里倒車,一不小心撞到了在院內行走的女兒劉倩,導致女兒受傷倒地。孩子因受傷過重,搶救無效後死亡,交警部門經過現場勘查,認定此次事故劉強負全部責任。
  處理完女兒的喪事後,劉強拿著保險單到保險公司要求理賠。
  然而,保險公司給出的答覆是,他與受害一方劉倩是父女關係,他自己又是肇事一方,不能要求理賠。多次協商無果,劉強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。
  是親子關係,保險公司拒賠
  法庭上,劉強和妻子均表示此次事故純屬意外,並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、喪葬費、精神撫慰金共計61萬元。對此,保險公司表示,肇事車輛車主是孫娟,按照規定只有得到車主允許,其他人才能駕駛車輛,但劉強提供不出證據證明他是孫娟允許的合法駕駛人。同時,劉強本人也不能要求理賠。此外,劉強壓根就沒掏一分錢的賠償金,又憑什麼向保險公司索賠呢?而就精神撫慰金而言,是對受害者一方的近親屬進行的物質性精神撫慰,可劉強是肇事者,他和妻子之間壓根就不存在賠償義務。
  法院認定事故“純屬意外”
  溧水法院審理後認為,這起事故中孩子本身並非車輛的投保人、被保險人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上的人員,屬於保險條款約定的第三者範疇。此外,死亡賠償金是一種財產性的賠償,劉強和趙婷的損失已經實際發生,並非獲得不正當利益,而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並未加重其責任。正因劉強既是賠償義務人,又是賠償權利人,所以賠償無需實際進行。因此,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。最終,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61萬元。(文中涉案人物均為化名)
  這樣的案例還真不少
  ●今年3月,已過半百的女子阿梅(化名)開著剛買的轎車去鄉下看望年過八旬的父母,準備返回時意外撞死老媽。老爸對女兒表示諒解,不向她主張民事賠償並申請檢察機關免除處罰。當老爸向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理賠時,保險公司以他已在檢察機關承諾放棄民事賠償為由,拒絕賠償,引起訟爭。靖江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11萬餘元。
  ●2012年,男子項某倒車時不小心把兒子撞死了,保險公司以家屬成員不屬於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範圍為由拒不賠付,死者的媽媽石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,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原告賠償死亡傷殘賠償金、喪葬費、搶救費用共計71548.5元。
  撞了親人,為何理賠普遍遭拒?
  近幾年有關撞傷親人的交通事故時有發生,幾乎所有的保險公司在面對理賠時,給出的答覆都是“拒賠”。究其原因,關鍵在於“自家人”是否屬於“第三人”?那麼,第三者責任險中哪些被排除在理賠範圍外呢?這種排除又是否合理合法呢?
  目前許多保險公司在執行第三者責任險理賠時排除了四種人,即保險人、被保險人、本車發生事故時的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。據保險業專業人士介紹,一般保險公司在理賠時都遵循這樣一個原則:肇事者本身不能獲得賠款。也就是說,之所以將家庭成員列入被第三者責任險排除的四種人,主要目的就是為了防止騙保,因此許多保險公司乾脆就在保險合同中開列出排除名單。
  為何這起事故保險公司要賠錢?
  所謂“第三者”是指除保險公司與車主之外的,因保險車輛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下的人員或財產遭受損害的,在車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,也叫第三者。劉強的女兒在車下被碰致死,本身就是第三方,而保險公司擔心騙保拒賠,這是不合理的。如果想獲得賠償,就只能通過向法院訴訟的途徑維權,這無疑增加了負擔。
  “雖然這種做法普遍存在,但保險公司將騙保的責任轉嫁給消費者這一做法嚴重欠妥。”江蘇聖典律師事務所嚴國亞律師在接受現代快報記者採訪時表示,這就像市民從超市購物出來要驗證小票一樣,這就等同於把每一個消費者當成了潛在的小偷,這明顯是不合理的。“如果有證據能證明確有騙保嫌疑,保險公司就應當通過有關機關用法律手段來進行確認,否則只要不在車內,都應該屬於第三者,就理應獲得賠償。”
(原標題:父親倒車不幸撞死兩歲女兒 法院判保險公司賠償61萬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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